关于推进《南京市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实施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根据《南京市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实施意见》(宁建改办〔2019〕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免审施工图项目抽查制度
(一)建设单位工作要求
1、建设单位根据实施意见中关于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类型和规模的相关要求,判断所报项目是否属于免审范围,若在免审范围内,可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签署书面《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自审承诺书》。
2、建设单位按照市、区分工规定,将项目全套电子施工图上传至相应审图机构的数字化审图系统中,并在系统相应模块中填选项目信息、免审理由等,同时上传以下文件:
(1)《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自审承诺书》(PDF格式扫描件);
(2)免审相关证明文件,如:带方案出让合同扫描件等。
3、所有文件上传确认无误后,建设单位按系统抽查模块要求进行点选,系统将根据抽查比例,随机确定该项目是否为施工图质量抽查项目,系统抽签结果当场显示。
4、建设单位完成上传及抽签工作后,即可凭自审承诺书代替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5、若发现被抽中项目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等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按照抽查意见书要求立即组织设计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前图纸不能使用。若建设单位对抽查意见书要求有异议的,可通过审图争议协调机制解决。
(二)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1、市区分工
市建委负责全市施工图免审项目“自审承诺制”管理的牵头协调工作,并委托市图审中心进行市级办理施工许可项目施工图的抽查工作。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级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自行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委托审图机构进行抽查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办理委托手续。
2、部门分工
施工许可部门应根据审图系统中已上传的施工图和自审承诺书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被抽查项目整改完成前,施工许可等部门暂停办理该项目的后续建设手续及自审承诺建设单位其他项目建设手续。
质量监督部门监督相关单位按审图系统中已上传的施工图组织施工。
各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企业不良信息的,应及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
(三)审图机构职责
1、免审复核。审图机构应安排专人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免审项目进行复核,对照免审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判断是否属于免审范围:免审理由错误或不充分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填写或补充材料;不在免审范围内的,责令按照正常施工图审查流程申报。
2、技术性审查。审图机构根据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免于审查项目的施工图按照一定比例(不少于5%)进行抽查。被系统抽中的项目,审图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技术性审查,并出具抽查意见书。
3、问题处理。若发现有抽查不合格的项目,审图机构通知建设单位立即组织整改。建设单位提交修改文件后,审图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抽查不合格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应增加其后续项目的抽查比例。
4、信息推送。审图机构在出具抽查意见书2个工作日内将抽查不合格项目信息(见附件1)推送给设计管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部门。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再次推送合格信息。
5、信息汇总。审图机构应将抽查项目信息进行汇总,并按季度报送给委托的建设主管部门(见附件2)。区建设主管部门按年度将本区抽查项目信息汇总后报送市建委。
6、系统开发。审图机构应加强施工图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在审图系统中开发免审施工图项目上传模块,并完善项目抽查等功能。编制免审项目抽查办事指南,加强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7、信息共享。建设数字化施工图共享系统,增加设计管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部门对审查合格或免审承诺项目施工图的查询功能,推动数字化施工图在施工许可、质量监管中的应用,实现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信息的同步共享。
二、关于审图争议技术论证协调机制
(一)工作流程
1、协调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书》或抽查意见书中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与审图机构进行沟通,审图机构应及时组织释疑。沟通无果的,建设单位可向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协调(见附件3)。
2、专家论证。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采取专家论证会的形式,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就争议内容分别阐述,专家组听取双方意见,经充分讨论和研究后形成统一的书面论证意见,结论应明确并经所有专家签字确认。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将专家意见书作为附件分发双方。
3、结果使用。会议纪要及专家论证意见可作为争议双方共同执行的技术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应按专家意见书的内容进行设计修改或重新出具审查意见。双方对专家论证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标准编制主管部门进行咨询,有书面回复意见的从其意见。
(二)专家组成及费用
1、专家组成。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争议数量、所涉专业、技术难度等因素,聘请3~5名技术专家(项目相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人员除外)组成专家组。专家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2、专家费用。建设主管部门在专家论证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测算所需专家劳务费用,并向申请单位预收全额专家费。论证结束后,专家劳务费由建设单位或审图机构中的过错方承担。如涉及多个技术争议各有过错等情况,专家费用由双方平摊。
(三)市区分工
项目所在地为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雨花台、栖霞区的,建设单位向市建委申请协调;项目所在地为江北新区(直管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区(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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