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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地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地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宁建建监字〔2020〕155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建筑工地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执行该办法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202071日起执行本办法,71日之前已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鼓励参照执行,操作指南由南京市建筑市场监督站另行发布。

二、即日起至2020630日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试点阶段,将分批对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开展培训。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自202111日起执行本办法,操作指南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四、本办法试行(试点)过程中,将结合工程规模、工期等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建筑工地考勤记分及星级标识标准的,进行调整并适时发布。

附件南京市建筑工地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暂行)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415

南京市建筑工地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场履职,实现两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强化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的通知》和有关现行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现场,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岗考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施工项目部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市场管理员,项目监理机构中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建立完备的考勤管理制度,负责符合要求的人脸识别考勤设备配置到位和日常运行,能实现主要管理人员考勤信息实时传输至建筑市场管理部门。

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进场时,及时登录建筑市场管理部门的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填报工程项目及相关人员信息,并实施现场考勤。

第二章 考勤实施

第五条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期间进行考勤,月考勤天数为实际工作日天数。

第六条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当天进退场时间间隔超过四小时计为有效考勤,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

第七条项目现场停工的,在业务系统报备后,可暂停考勤。复工的,将监理单位签发复工令报备后恢复考勤。

第八条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应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定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按相关规定完善变更手续后,及时在业务系统中填报。

第九条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正常施工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确需离岗,应在符合相关法规文件基础上,履行请假手续,并在业务系统中报备。

第十条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实行记分管理,积分周期为月,满分为12分。次月依据考勤对象上月出勤率,不扣分或进行1次扣分,1次扣分的分值为:1分、3分、6分、12分四种(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月出勤情况,实行现场施工项目部月考勤星级标识管理,星级标识分为6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0—5”星,星级标识依据施工项目部参与考勤人员个人分值进行考量(详见附件),并实行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根据现场施工项目部月考勤星级,结合项目工期,形成项目部综合考勤星级(详见附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其所属的建筑工程市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辖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考勤日常监管工作。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考勤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工程项目市场信息,对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考勤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工程项目市场信息情况和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市场管理部门应对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考勤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采取督促整改、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分值和施工项目部考勤星级,纳入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价,并作为差别化管理以及工程质量评优、标准化工地等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